为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工作,保证教学课程表的严肃性,严格调停课的审批程序,确保教学秩序的正常运行和人才培养方案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日历是学校上课、停课的基本依据。教学时间应严格按教学日历规定执行。
第二条 课程表是学校依据本专科人才培养方案组织教学活动的实施安排表,是按时按进度完成教学计划的重要保证,具有严肃性与相对稳定性。课程表一经排定,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课程表规定的时间上课,原则上不作调整。遇特殊情况需变动时,必须严格履行相关手续。
第三条 学院将严格控制调、停课,任课教师因私调停课纳入学院绩效考核体系。任课教师未经学院、教务处批准,擅自调课、停课及补课影响正常教学秩序者,按教学事故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章 调停课的条件及要求
第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按规定办理调课审批手续:
(1)任课教师因公参加会议或处理学校、部门、学院的紧急事务;
(2)任课教师出席、参加各种学术会议或处理与所承担科研项目(课题)有关的紧急重大问题;
(3)任课教师因病或家中有重大紧急情况(包括意外事故)不能坚持上课;
(4)任课教师因课程内容、教室条件或授课需求等特殊原因,需要改变授课时间或地点;
(5)任课教师因工作调动、公派出国或参加学校政策允许的进修、深造等。
第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按规定办理停课审批手续:
(1)经批准调整后不再开设的课程。
(2)学校安排的重大活动或工作。
第七条 调停课具体要求
(1)任课教师原则上需提前一周办理调停课手续(临时调、停课手续原则上应提前两个工作日办理;如发生突发事件,需及时上报学院主管领导);
(2)任课教师公派出国或进修深造,须持相关部门的证明办理调停课手续;
(3)任课教师参加学术会议,须持会议通知办理调停课手续;
(4)任课教师承担调研任务或学校安排其它出差任务,须持学校相关部门的证明办理调停课手续;
(5)任课教师因病调停课须出具的医院证明办理调停课手续(突发状况除外);
(6)任课教师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任课,需要更换任课教师的,代课教师须有该门课程任课资格。
(7)当发生紧急或突发情况确实来不及办理手续时,任课教师应及时告知学院主管领导,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及时通知任课班级学生,学院代办调停课手续。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八条 调停课应以任课教师身份进入学校教务系统申请调停课,不受理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的调、停课及补课申请。
第九条 任课教师在教务系统中填报调停课申请后,需学院主管领导、教务处审批后,方完成申请。
第十条 任课教师进行调课申请后,应在两周内依据调课信息,完成补课。
第十一条 凡因节假日、校运会、临时组织的全院或全校性的大型活动等需要统一调、停课的,由学院协调安排,按教务处的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