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财务、人事、学工、教务、保卫、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开展勤工助学工作。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负责制定、完善有关勤工助学的规章制度,发放勤工助学学生劳动报酬等。同时积极收集校内外用工信息,组织学生在校内外从事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条 各院(系)负责指导、组织开展本院(系)学生勤工助学活动。
第九条 各院(系)及有关部门在给学生推荐岗位时,要充分考虑其学习和专业特长,禁止学生参加容易造成人身伤害或危险的特殊行业或专业的劳动,勤工助学活动应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
第三章 校内岗位的设置
第十条 学校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的岗位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岗位按工作时间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四)学校后勤部门应大幅度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十二条 各用工单位需设立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或临时岗位的,须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立。
(一)固定岗位由设岗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一般按学期(或学年)设置进行申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岗位的审核与确定。固定岗位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时间按照学校校历规定时间执行,原则上节假日和寒暑假不安排工作。
(二)临时岗位由设岗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前5个工作日进行申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教学周次进行审批,并组织安排学生上岗。
第十三条 各用工单位需安排专人负责对所设置的岗位及在岗学生进行统一管理、考核,对上岗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学生应自觉遵守用工单位规章制度,保守用工单位秘密。
第四章 校外活动的管理
第十四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五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六条 校内固定岗位原则上按每月200元人民币计酬,专业技术性含量较高岗位可适当上浮;校内临时岗位原则上按每小时10元人民币计酬,或按工作量一次性计酬,但每周酬金不得超过80元人民币。
第十七条 校内用工单位于每月26日前需将劳动报酬领款表和考勤表交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用工单位意见和学生考勤情况进行评核。酬金于次月上旬发放至学生银行卡内。
第十八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十九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或个人按协议支付。
第六章 安全保障与责任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必须组织勤工助学学生开展必要的业务培训和安全教育。不得组织勤工助学学生参加缺乏安全保护措施、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用人单位劳动纪律,服从用人单位管理,严格操作流程,增强自我安全意识。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规定的义务,不得参加有损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带有传销性质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经所在院(系)同意后与用工单位签订用工协议,并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三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