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陕西省财政厅、教育厅《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07〕94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享受免费教育的师范类专业学生不能申请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积极参加志愿者服务活动;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度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在年级相同专业排名均位于前30%,单科成绩原则上不低于70分;
(六)家庭经济困难(在当年贫困生认定范围之内),生活俭朴;
(七)上一学年度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不予评选。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选。具体程序如下:
(一)本人申请。学生本人对照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提出书面申请,如实介绍各方面表现情况;
(二)班级评议。申请人所在班级在辅导员的指导下,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推荐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
(三)院(系)评选。院(系)评审领导小组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评选、推荐。评选和推荐结果须在院(系)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评审;
(四)学校评审。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对各院(系)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将拟获奖学生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监督管理
(一)学校为获奖学生颁发奖金和奖励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二)学生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后,如发现有违法违纪或在评审中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核实,取消获奖资格,追回已发奖学金,并按相关校纪校规处理。
(三)学生处及各院(系)要加强对获奖学生的教育引导,努力为获奖学生创造条件,充分发挥获奖学生的典型示范作用。
(四)获奖学生要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在获奖后的学年度内参加义务劳动时间累计不少于20小时,每学期不少于10小时,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不低于2次,由各院(系)具体组织实施并负责考核。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