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党委、各党总支: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我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开展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陕组通字〔2016〕72号)和中共陕西省委高教工委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了《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中共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6年9月30日
附件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不断适应新的形势和发展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陕西省委和中共陕西省委高教工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党费收缴
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平时每月交纳党费
学校在职教职工党员平时每月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含基础绩效和奖励绩效)、津贴补贴(保留津贴)、住房公积金(学校缴纳部分)五项之和,扣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职业年金和个人所得税后的余额。
(2)发放年终津贴时应缴部分
①计算年终奖励津贴(含年终绩效工资等)÷12+平时每月工资基数;
②若计算数额没有超过平时每月交纳党费比例所对应的金额,应缴部分为:年终奖励津贴×所交纳的党费比例;
③若计算数额超过平时每月交纳党费比例所对应的金额,应缴部分为:[(平时每月工资基数+年终奖励津贴÷12)×新的所交纳的党费比例-平时每月交纳党费]×12。
2.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交纳党费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月党费按计算基数的0.5%交纳;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按1%交纳;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按1.5%交纳;10000元以上者,按2%交纳。
3.离退休干部和职工中的党员,月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为基本离退休费、增发离退休费和离退休补贴三项之和,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为计算基数。计算基数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
4.学生、家属和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5.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党总支)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6.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7.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临时组织关系来我校学习、工作的党员,所在党组织可以代收党费。
8.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9.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党费,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转交中共陕西省委,由省委组织部出具收据。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交中央。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10.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每月向党组织足额缴纳党费。党员要主动、按时交纳党费,不得无故拖延,不能由他人或组织垫交、扣缴。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11.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12.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二、党费使用
1.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做到有计划使用,使用合理,充分发挥党费使用效能。
2.使用党费要把重点放在加强支部建设,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党员教育活动等方面,努力为党支部组织生活创造必要的条件,同时要向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3.党费必须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包括教育培训中的资料费、讲课费、场地费、制作费;集体外出学习的交通费、餐费(仅限工作餐)、红色教育基地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参观费用等。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包括购买或制作荣誉证书、奖状、奖牌、奖章、奖品及表彰会议会务等费用。表彰应以精神鼓励为主,不提倡过高的物质奖励。
(4)走访慰问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包括购买慰问品和发放慰问金。其中生活困难党员是指:因本人或家庭成员罹患重病或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生活困难的党员,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慰问的党员;老党员是指:建国前入党和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党员。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4.要建立严格的党费使用和审批制度。研究下拨和使用党费,必须坚持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5.从党费中报销费用,需由使用单位集体研究讨论,出具情况说明,列清使用明细和相关票据,由党委组织部或二级党委、党总支审批,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到学校财务处从党费中列支。在走访慰问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工作中需要发放慰问金的,要严格按照规定范围调查摸底,确定发放对象和支出金额,按以上程序审批支取现金。
三、党费管理
1.学校党委每年按照全校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一定比例下拨党费,由各二级党委、党总支负责管理,用于开展基层组织活动。学校党委将所收党费按规定比例上缴中共陕西省委高教工委后,其余留存部分由党委组织部代学校党委统一管理,用于全校性的党员学习、教育培训、专项活动等。
2.学校党委单独设立党费专用账户,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账户的日常管理。
3.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是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之一。党委组织部每年对全校党费的收支情况进行公示,各二级党委、党总支,基层党支部也要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
4.全校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落实学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各项规定,每年应进行专项检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上级要求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之前学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表:1.党支部收缴党费每月清单
2.基层党委、党总支缴纳党费汇总表
3.在职党员缴纳党费测算表